职业介绍机构监管办法出台
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《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监督暂行办法》。市民可登录北京市劳动保障网)了解。
办法要求,职业介绍机构(含分支机构)应当自取得《许可证》之日起10日内,到其经营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建档登记,并接受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。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职业介绍及相关业务终止的次月底前,到经营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《许可证》注销手续。
职业介绍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外张挂与《许可证》内容一致的机构名称标识;在经营场所内的明显位置悬挂《许可证》和法律法规要求悬挂的其它证明文件,公开服务内容、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,公布收退费项目、标准等。
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用人需求信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:单位基本情况、招聘岗位、招聘人数、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、招聘条件、单位地址、固定联系方式等;求职信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:求职者基本情况、职业技能水平、意向单位、求聘岗位、工资要求、个人简历、联系方式等